财政部等四部委拟出台地方融资平台清理细则,根据征求意见稿,2010年6月30日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将被纳入清理核实范围,2010年7月1日后,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,必须足额注入资本金。
中新社援引证券时报7月26日的报道称,近期,各类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成为市场和媒体关注焦点。据公开资料显示,2010年第一季度银行新增贷款中,有1.35万亿元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。
不少学者认为,地方融资平台隐藏着许多政府债务方面的风险。近年来,地方融资平台数量猛增,债务分散,缺少较为全面的信息,甚至各方公布的债务余额都不一致,引发了债务不透明、不可控的担忧。地方政府高歌猛进的债务已引起中央的注意。国务院6月10日正式发出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。
另据上海证券报报道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财政部、发改委、央行、银监会拟联合发文,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,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文件。目前,相应的文件已在有关部门征求意见。
据这份征求意见稿,纳入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,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、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、股权等资产设立,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,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,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,如建设投资公司、建设开发公司、投资开发公司、投资控股公司、投资发展公司、投资集团公司、国有资产运营公司、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,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,如交通投资公司等。
征求意见稿要求,各省(区、市)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。征求意见稿明确,2010年7月1日后,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,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,足额注入资本金。学校、医院、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。
国务院的《通知》明确规定,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,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。但据了解,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,征求意见稿对于此类在建项目,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。
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,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。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,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征求意见稿重申,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、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,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、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,或其他任何直接、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诺偿债等。(财讯)
|